为保障慢性活动性肝炎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切实减轻患慢性活动性肝炎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州人社局对慢性活动性肝炎使用干扰素治疗进行单独管理。
自年1月1日起,凡呼图壁县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丙肝、丁肝)的参保患者符合文件规定准入标准,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的,应从医院选定一家进行门诊治疗(接诊定点医疗医院、医院、医院、新疆医院昌吉分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慢性活动性肝炎干扰素治疗期为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参保患者已经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治疗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的参保患者,需先进行抗病毒检查,符合抗病毒治疗准入医院的门诊治疗,因病情需要或身体原因确需住院进行干扰素抗病毒治疗的,应由感染科主任批准,经医院医保办备案后,可进行住院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参保职工使用干扰素治疗执行年度非定额补助,标准为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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