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组织和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于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9号)要求核算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
关于做好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现将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以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工作。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和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电行业子类见附件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于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9号)要求核算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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