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答:参保城乡居民到省级7医院进行鉴定(医院,医院,医院、青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鉴定证明书及相关病历材料报县医保局审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持医院刷卡结算;不在海北州四县和西宁市居住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院就诊,发生的特殊门诊费用,城镇居民持社会保障卡、门诊发票到县医保局按政策规定报销;新农合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门诊发票到乡镇合管办按政策规定报销。

(1)特殊病病种:(共25种病)

1)糖尿病;2)高血压Ⅲ期;3)恶性肿瘤放化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5)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6)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心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慢性肾炎;14)中风后遗症;15)重型精神病;16)慢性胰腺炎;17)慢性宫颈炎;18)耐药性结核病;19)慢性胃炎;20)消化性溃疡;21)盆腔炎;22)慢性胆囊炎;23)疼风;24)癫痫;25)血友病。其中:慢性宫颈炎、慢性胃炎、盆腔炎、慢性胆囊炎、消化性溃疡5种疾病满2年需重新鉴定。

(2)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每人每年元。

(3)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4种病,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种人员,按最高病种限额标准执行。

(4)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医院按50%报销,医院以下按70%报销。

来源:脱贫攻坚政策汇编

责编:谭有福

监制:王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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